2. 刘公岛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局管理相对人的权利
3. 刘公岛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4. 简易程序处罚案件流程
5. 一般程序处罚案件流程
6. 刘公岛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承诺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胶东半岛海滨风景名胜区刘公岛风景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鲁政发〔2004〕416号)和《威海市实施刘公岛景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威政发〔2005〕23号)的规定,刘公岛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刘公岛景区(包括旅游码头及附属设施周围、码头外停车场以及停车场北侧威海市港务局建设的商业经营网点)行使下列具体职权:
一、行使风景名胜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刘公岛景区内规划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刘公岛景区内林业、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刘公岛景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市政和公用事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刘公岛景区内旅游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刘公岛景区内文化、文物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刘公岛景区内地质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刘公岛景区内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刘公岛景区内卫生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十、行使刘公岛景区内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十一、行使刘公岛景区内物价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十二、行使刘公岛景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十三、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刘公岛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局管理相对人的权利
一、刘公岛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称执法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管理相对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局必须充分听取管理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对其进行复核;管理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执法局应当采纳。
执法局不得因管理相对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二、在调查处理案件时,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执法局申请要求回避:一是执法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二是执法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是执法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三、管理相对人对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威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口头或是书面行政复议申请;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管理相对人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执法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管理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执法局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或是在3日内日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执法局提出听证要求,执法局应当在15日内组织听证。管理相对人不承担执法局组织听证的费用。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执法局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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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在立案、调查、询问、送达、处罚等一系列环节上,严格执行法定程序。执法人员执法时,首先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严禁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违背法定程序执法。
二、坚决杜绝乱罚款。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必须出具山东省当场处罚罚没款收据;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处罚,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由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三、执法局全体执法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公开姓名、职务、执法证件编号和执法区域,把景区行政执法工作置于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之下。
??四、在执法过程中,需要对违法当事人的物品进行证据保存时,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适用的法律依据,出具《证据保存通知书》和《物品清单》,注明保存的物品名称、数量、品牌、型号及新旧程度等客观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返还。
五、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责任制,对越权执法和违背法定程序执法的,按照《景区行政执法人员纪律处分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严肃处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引起国家赔偿的,同时追究其经济责任。
六、严格执行《景区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自觉维护景区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执法人员执法时,必须着装整齐,风纪严谨,各种标志证件佩带齐全,举止端庄大方,行为规范有礼,亮证执法,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坚决杜绝“生、冷、硬”和粗暴执法现象。
七、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景区行政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严禁违法行使职权或滥用职权,严禁利用职权索要财物、收受贿赂,严禁截留罚款、私分没收物品,不得从事与执法工作相关的经营活动,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坚决查处“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

